上海离婚律师:婚后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6 16:09) 点击:782 |
上海离婚律师:婚后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用于投资或变现的,属于财产存在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财产本身的性质,仍属于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意思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人工增值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房租,买卖股票,公司股权收益等,即需要婚后花费时间和精力才可能产生收益的增值,属于人工增值,归夫妻共有。
三、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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