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的操作流程及是否需要交税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6 14:56) 点击:1122 |
增资扩股的操作流程及是否需要交税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所得税问题) 增资扩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显示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加,股东个人不直接取得对价,分为原股东增加投资、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新股东投资入股等。 一、增资扩股根据其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战略投资者投资一家公司,一般可以通过股权受让或投资入股即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增资扩股时,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增资扩股的程序 增资扩股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 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作出是否进行增资扩股的决议。老股东还需作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 3、新进股东缴纳出资。 4、聘请验资机构对新增资本进行验资。 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 6、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至主管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利润及法定公积金转增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而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提取折旧或缴纳税款,这就意味着实际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果真如此的话,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会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公司的发展是不利的。 2、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 169 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4、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5、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特别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四、增资扩股是否需要交税。 1、未分配利润、任意公积金及适当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的: (1)股东为自然人的: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即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后又以该收入进行的增资。所以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2)股东为居民企业的: 股东为法人的所得税缴纳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非自然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任意公积金及适当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的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该规定应理解为:不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就代表了不存在需要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是给我们展示了上述逻辑,即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征收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文和财税(2015)41号文对此似乎做出了修改,但执行中又颇有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详细了解实际执行情况。 ………………………………………………………………………………………………………………………….......................... 本文为博主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不作为重要依据。转载,请标明出处! ………………………………………………………………………………………………………………………….......................... 上海郭志明律师团队 执业机构: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15号锦城大厦7层D座 电话:13386171583 qq : 46590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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