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所涉及到的犯罪问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6 14:54) 点击:653 |
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所涉及到的犯罪问题 案例: 我当事人郑某以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上海**公司以保理形式从沪上某国有大银行贷款2000万元,将其所持有的适量的某大型国企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该银行,该保理为明保、可追索型保理。账期届满后银行未能及时收回该应收账款,于是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目前国内民事案由规定中尚没有“保理合同纠纷”此一案由)提起诉讼,将某大型国企及郑某列为被告。于本案即将开庭之际,根据我从事金融纠纷诉讼的经验,正式耐心地和当事人做了一次严肃的沟通,分析了该案件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各种可能性。第二天郑某决定先支付一部分款项取得与银行的和解,银行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此融资类的保理业务中,有不少借款人实际是以伪造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融资,一旦到期银行无法收到该账款,又不能达成其他方案的,按照银行业务流程,其必然要提起诉讼,此时作为所谓“债务人”的应付账款企业则必然成为被告人,此时,无论原该“债务人”企业的员工之前为借款人获取融资提供过什么便利,在这个即将会被法院判令支付巨额账款的情况,其将再也不敢为借款人提供掩护,那么一旦法院查实该应收账款系伪造,那么将意味着银行拿不到一分钱,案件一旦发展到这个地步,银行内部各层面将无法再进行技术消化、也没人敢进行掩盖,如此,便只有以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提告经侦一条途径。现已经有不少此类的刑事案件,究其本质,其实是和社会熟知的虚假质押一个道理,在此不再累述。 根据以上案例及案件发展推演,可以看出以伪造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融资的保理业务,一旦借款人不能支付到期款项并未能与融资机构达成其他方案的,则事态很可能会演变成刑事案件,此是借款人一定要考虑清楚并需优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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