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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事故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5-26 14:33)    点击:334

疯狂的石头---谁应为冠生园前董事长之死负责?!

继多年前的电影《疯狂的石头》火爆荧屏之后,近期“石头”再次爆红网络,不过这次的走红却显得不是那么光彩,因涉及命案而被多方缉拿归案。并且有关方面把事件的共犯也找了出来,直指“你是猴子派来行凶的吧”。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近日,上海人熟知的大白兔奶糖的所属企业冠生园的前董事长,在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云台山摄影游玩时被据说是猴子蹬掉的石头砸中,经抢救无效后不治身亡。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方将此定性为“意外事件”,把肇事者指向了猴子。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有不同看法,从法律的角度不敢苟同此事件的定性及责任人的认定。

我们认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方明知风景区内有大量的猴子和山崖碎石,而这些猴子和云山风景也受到了广大游客的喜爱,对增加景区的收入也贡献了自己一份力量,景区管理方以社会常识也应该知道猴子天性好动,喜上蹿下跳、攀岩登枝,而碎石则随风随雨随猴子都会容易掉落,因此景区管理方就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好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比如使登山道路、休息、停留区域远离崖壁、枯树,已建成不能变动的部分应修建防落石、防枯树枝的顶棚防护网或透明塑胶防护罩。这本是每个山地景区都应该做好的工作,而像云台山这样的猴子较多的景区更应该注意,不能开门买票的时候享受着这些山石、猴子带来的收益,出了事情了就把责任推给它们。你作为收费方,你也没有将收来的巨额门票费分给过山石、猴子吧,出了事了却把责任推给人家,这也有点忒不厚道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解析本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经营管理方应对进入景区游玩的游客提供安全保障,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而给游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对景区经营管理方的赔偿责任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另外,我们认为本案也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有关两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如前述所言,景区的经营管理方明知猴子和落石会给游客造成一点的危险,而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即“明知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而仍向消费者提供”。

因此,综上所述,法院应判令景区的经营管理方给与受害人两倍的惩罚性赔偿,此一举既是提醒国内类似的景区今后一定要为游客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如此悲剧多次发生,改变国内景区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关注度严重不足的社会现实,也有利于将来缓解社会舆论对国内景区收费过高、巨额门票性收入使用不明、涨门票而不涨服务的批判,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及实现法院判决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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