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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房屋垮塌事件--装修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6 14:31)    点击:443

松江房屋垮塌事件--装修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


2016年4月11日,位于上海松江区的三层房屋因一户居民野蛮装修导致整栋房屋垮塌,主要原因是装修破坏了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导致。联想到社会上很多的装修公司在设计装修过程中,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而是一味地、无原则地迎合毫不知晓相关技术规范的业主的喜好,随意的敲除剪力墙(承重墙)、破坏承重横梁、挖凿地下室等,只管赚到今天的钱,业主的明天则与他无关。

对于那些无知无畏的业主,提请你注意,我们国家的建筑质量标准本就不高,一旦这些建筑物上了些年纪,或者遇到个地震,很容易出现让业主追悔莫及的悲剧,害了自己也连累了邻居们!对于那些倒了霉的邻居们,律师告诉你:你无需再忍,小岳岳都说了“我忍不了了!”,你还要忍下去吗?拿去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人身权益吧!

【律师说法】

我国《物权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节中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都属于共有部分,归所有相关业主共同共有。单就一套房屋而言,地基(地板)、屋顶、外墙及承重的剪力墙和横梁都属于共有部分,并不属于该套房屋的业主单独所有。

《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均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得出,一旦你的邻居因装修或其他活动破坏了剪力墙(承重墙)、承重横梁等承重结构以及一楼业主挖凿地下室破坏建筑物地基的,你完全可以要求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如有给你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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