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郭志明
郭志明律师
上海 浦东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郭志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6 14:26)    点击:237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回函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最高院同意,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复函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中的“债务”做了限缩解释,将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债务”中。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是否直接用于双方所构成之家庭的家庭经营、生活。如果是,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不是则不应该认定,显然对外担保债务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经营、生活之债务,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郭志明律师团队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15号锦城大厦7D

电话:13386171583

qq: 465904277

邮箱:zhimingguo0603@163.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郭志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志明律师,郭志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郭志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86171583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郭志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浦东新区律师 | 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郭志明律师主页,您是第2700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