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用人单位有什么法律风险和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26 14:25) 点击:179 |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用人单位有什么法律风险和责任?
实践中出现一些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是改为工资,并愿意签订协议,如果企业这样做了,是否有什么法律风险,企业是不是可以免责。在此,律师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这种做法不可为,即使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的协议,仍不能免除企业的责任。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一、社保是劳动法要求强制缴纳的,因此,劳动者自愿放弃并不能免除企业的责任。劳动者以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为给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三、行政责任: 社保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有漏交社保的,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总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就算是员工自愿的,企业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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