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家庭资产对“夫妻店”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26 14:19) 点击:202 |
夫妻以家庭资产对“夫妻店”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 公司股东只有两个人而且是夫妻,就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店,该公司拖欠一大笔货款,声明公司没钱,公司也确实没钱,但他们家里有钱,请问债权人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财产相互独立。如果夫妻二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曾或实际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俩对彼此于另外一方的出资款是相互共同共有的,属同一投资主体。因此,如果夫妻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没有明示夫妻财产分割或实际分割的该公司应认定为一人公司,应与一人公司一样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往往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如此可要求该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郭志明律师团队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15号锦城大厦7层D座 电话:13386171583 qq: 465904277 邮箱:zhimingguo0603@163.com 本文为郭志明律师原创文章,仅供参考,不作为重要依据。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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